◆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 收盘价 | 涨跌幅 | 限售股 (万股) |
非限售股 (万股) |
可出借股份 (万股) |
出借余量 (万股) |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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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 序号 | 机构类型 | 持股家数 | 持股数量(万股) | 占流通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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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31 | 1 | 其他 | 5 | 13557.71 | 32.395 |
2 | 基金 | 12 | 3052.41 | 7.294 | |
2023-12-31 | 1 | 其他 | 9 | 13723.67 | 32.792 |
2 | 基金 | 98 | 4252.74 | 10.162 | |
2023-09-30 | 1 | 其他 | 4 | 13550.27 | 32.378 |
2 | 基金 | 6 | 2829.97 | 6.762 | |
3 | 保险 | 1 | 427.68 | 1.022 | |
2023-06-30 | 1 | 其他 | 8 | 14445.19 | 34.516 |
2 | 基金 | 71 | 6085.95 | 14.542 | |
3 | 保险 | 1 | 400.00 | 0.956 | |
2023-03-31 | 1 | 其他 | 4 | 14004.01 | 33.462 |
2 | 基金 | 5 | 2445.04 | 5.842 | |
3 | 保险 | 1 | 515.18 | 1.231 |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 机构名称 | 机构类型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仓金额(万元) | 占流通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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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 价格(元) | 当日收盘 | 溢价率 | 成交量(万股) | 成交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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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9 | 9.02 | 9.02 | 0 | 100.00 | 902.00 |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机构专用 | |||||
2020-05-06 | 8.86 | 8.86 | 0 | 50.00 | 443.00 |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机构专用 | |||||
2020-02-18 | 8.29 | 9.39 | -11.71 | 39.00 | 323.31 |
买方: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卖方:机构专用 | |||||
2020-02-18 | 8.29 | 9.39 | -11.71 | 39.00 | 323.31 |
买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北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机构专用 | |||||
2019-07-30 | 9.90 | 9.90 | 0 | 300.00 | 2970.00 |
买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建国门外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机构专用 | |||||
2019-04-22 | 11.17 | 11.17 | 0 | 350.00 | 3909.50 |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建国门外大街证券营业部 |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 2019-10-25 | 处罚类型 | 通报批评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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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关于对株洲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罗勇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 ||||
发文单位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来源 | 上海交易所 | ||
处罚对象 | 罗勇 |
关于对株洲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罗勇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x来源:上海交易所2019-10-25
处罚对象:
罗勇
关于对株洲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时任董事罗勇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罗勇,株洲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经查明,株洲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时任 董事罗勇于2018年4月27日以14.44元/股的价格买入公司股 票8,900股,买入总成交额为128,516元,又于2018年5月2 日以14.48元/股的价格卖出8,900股,卖出总成交额为128,872 元,获利356元(已按规定上缴公司)。在上述交易之前及之后, -2- 罗勇未持有公司股票。公司直至2019年9月4日才披露上述股 票交易事项。 作为公司董事,罗勇在6个月内买入公司股票又卖出的行为 构成短线交易,且未按规定提前15个交易日披露减持计划;同 时,罗勇卖出全部所持股份的行为也违反了《公司法》关于董事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25% 的相关规定。罗勇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后也未及时通知上市公 司,导致公司未及时填报并公开其持股变动情况。 公司时任董事罗勇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七条,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五条、第 十一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 规则》)第1.4条、第3.1.7条,《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十五条及其在《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前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 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 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株洲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时任董事罗勇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 -3- 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本所 业务规则,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中做出的承诺,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