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 融资余额(万元) | 融资买入额(万元) | 融券余量(万股) | 融劵余额(万元) | 融券卖出量(万股) |
---|---|---|---|---|---|
2024-05-17 | 48410.01 | 368.18 | 16.28 | 78.31 | 0 |
2024-05-16 | 48368.53 | 430.95 | 17.49 | 83.25 | 0 |
2024-05-15 | 48343.63 | 224.73 | 17.64 | 82.56 | 0 |
2024-05-14 | 48444.19 | 305.64 | 18.25 | 86.69 | 1.01 |
2024-05-13 | 48638.05 | 336.31 | 17.34 | 81.50 | 0.03 |
2024-05-10 | 48819.53 | 354.34 | 17.31 | 83.43 | 1.11 |
2024-05-09 | 49062.96 | 411.85 | 16.30 | 80.69 | 0 |
2024-05-08 | 48995.14 | 480.19 | 25.10 | 124.50 | 1.25 |
2024-05-07 | 48854.30 | 631.13 | 23.85 | 121.87 | 0.75 |
2024-05-06 | 48540.05 | 502.89 | 23.91 | 122.66 | 0.10 |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 收盘价 | 涨跌幅 | 限售股 (万股) |
非限售股 (万股) |
可出借股份 (万股) |
出借余量 (万股) |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
---|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 序号 | 机构类型 | 持股家数 | 持股数量(万股) | 占流通股(%) |
---|---|---|---|---|---|
2024-03-31 | 1 | 其他 | 2 | 1708.34 | 1.558 |
2023-12-31 | 1 | 其他 | 2 | 2080.76 | 1.898 |
2 | 基金 | 24 | 226.88 | 0.207 | |
2023-09-30 | 1 | 其他 | 1 | 1453.89 | 1.326 |
2023-06-30 | 1 | 其他 | 2 | 1401.90 | 1.279 |
2 | 基金 | 15 | 160.95 | 0.147 | |
2023-03-31 | 1 | 基金 | 2 | 2270.73 | 2.071 |
2 | 其他 | 1 | 718.10 | 0.655 | |
3 | 上市公司 | 1 | 516.28 | 0.471 |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 机构名称 | 机构类型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仓金额(万元) | 占流通股(%) |
---|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 价格(元) | 当日收盘 | 溢价率 | 成交量(万股) | 成交金额(万元) |
---|---|---|---|---|---|
2023-02-10 | 5.39 | 5.90 | -8.64 | 180.00 | 970.20 |
买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金融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 |||||
2023-02-10 | 5.39 | 5.90 | -8.64 | 174.00 | 937.86 |
买方: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北京安定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 |||||
2022-06-13 | 5.10 | 5.66 | -9.89 | 30.00 | 153.00 |
买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云林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 |||||
2022-06-13 | 5.10 | 5.66 | -9.89 | 105.00 | 535.50 |
买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云林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广安路证券营业部 | |||||
2022-06-06 | 5.17 | 5.80 | -10.86 | 380.00 | 1964.60 |
买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云林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 |||||
2022-06-06 | 5.17 | 5.80 | -10.86 | 41.00 | 211.97 |
买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云林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广安路证券营业部 |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 2020-08-07 | 处罚类型 | 通报批评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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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关于对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时任董事长王维航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 ||||
发文单位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来源 | 上海交易所 | ||
处罚对象 | 王维航,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日期 | 2019-12-05 | 处罚类型 | 处罚决定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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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陈湖平) | ||||
发文单位 | 中国证监会 | 来源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处罚对象 | 陈湖平 |
关于对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时任董事长王维航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x来源:上海交易所2020-08-07
王维航,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0〕 73 号 ─────────────── 关于对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 时任董事长王维航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A 股证券简称:华胜天 成, A 股证券代码: 600410; 王维航,时任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经查明, 2018 年 6 月 26 日, 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华胜天成或公司)披露《回购股份预案的公告》。 2018 年 7 月 3 日,公司披露《回购股份预案的公告(修订稿)》。 -2- 2018 年 7 月 11 日,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预案,计划 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 6 个月内,以自 有资金回购公司股份,回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1 亿元,不超过 人民币 2 亿元,回购股份价格不高于人民币 10 元 1 股。 2019 年 1 月 10 日,公司披露《关于调整回购公司股份事项 的公告》,将回购期限调整为自前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 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 2019 年 3 月 26 日,公司披露《关于调 整回购公司股份事项的公告》,进一步明确回购股份的目的和用 途。 2019 年 7 月 10 日,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期限届满。公司累计 回购股份 224.87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204%,回购总金额 1,499.7 万元。公司实际回购完成金额仅占回购计划金额下限的 15%,未完成原定回购计划。 上市公司实施股份回购,对公司股东权益和公司股票交易都 将产生较大影响。公司对外披露大额回购计划,使市场及投资者 形成相应预期。公司未按公开披露的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回购, 实 际回购金额仅达回购计划金额下限的 15%, 实际执行情况与披露 的回购计划存在较大差异,经过延期后仍未按计划完成回购,影 响投资者及市场预期。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 第五条、 第四十一条等 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 时任公司董事长王维航作为公司经营管 理决策及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在公司股份回购事项中未勤勉 -3- 尽责,对公司的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 第 3.1.4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及其在《 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 人员) 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在异议回复中提出如下申辩理由: 一是受 前期已开立股权激励股份回购注销专户影响,本次回购股份专用 账户的开立时间较晚。二是受定期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窗 口期及筹划重大事项窗口期影响,公司可实施回购股份的时间窗 口减少。三是 2018 年国内融资环境持续恶化,公司面临融资难、 融资贵的情况,年末及年初历来是业务集中付款高峰期,运营资 金需求量大,公司资金优先用来保障业务需求,致使公司在 2018 年底及 2019 年初未能再次实施回购操作。 四是自 2019 年 4 月 26 日起至 7 月 10 日回购期限届满,除 6 个交易日外,其余时间 公司股票价格超过回购股份方案中规定的股份回购价格上限, 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司股份回购的实施。 此外,王维航还提出, 华胜天成为无实际控制人公司,王维航任公司董事长但非实际控 制人,在整个回购实施过程中已认真履行了董事长的职责。 公司 未能如期足额完成股份回购,并非其主观意愿导致,很大程度上 受前述因素影响,且回购相关决策为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集体决 策,非董事长个人行为。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认为,上述申辩理由不成 立: 一是公司实际回购完成金额仅占回购计划金额下限的 15%, 差异较大,且经延期后仍未按期完成回购,也未提出新增回购方 -4- 案等补救措施,违规事实清楚。公司股份回购计划期限长达 12 个月,定期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窗口期及股价超过回购价 格上限情形导致公司无法回购的区间相较于可回购期限较短,对 公司实施回购计划影响有限。而开立回购股份专用账户、筹划重 大事项系公司自主行为,公司应当在发布回购计划后妥善安排相 关事项,保证按期、足额完成回购计划,不能以上述事项为由免 除或减轻未完成回购计划的责任。 二是上市公司理应根据自身资金实力、财务状况审慎制定回 购计划,合理安排资金使用情况,严格按照对外披露的回购方案 实施回购,融资环境变化、资金紧张等不能作为免除公司未完成 回购计划责任的正当理由。 三是公司股份回购预案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 司时任董事长作为公司经营管理决策及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应当勤勉尽责,合理审议并决策公司股份回购方案,并积极保障 后续回购计划的实施。督促开立回购专户、决策回购延期是公司 时任董事长应尽义务,不能据此减免未完成回购计划的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 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 过,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 第 17.2 条、第 17.3 条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 本所做出如 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时任董事 长王维航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5-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 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 的规定,规范运作, 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 并保证 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年八月三日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陈湖平)
x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9-12-05
陈湖平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陈湖平) 〔2019〕142号 当事人:陈湖平,男,1991年1月出生,住址: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会对陈湖平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陈湖平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陈湖平知悉厦门盛世汇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产品交易的未公开信息 厦门盛世汇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世汇金)系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下设盛世汇金一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盛世汇金二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盛世汇金南强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盛世汇金量化一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4只产品。陈湖平系盛世汇金投资总监,负责上述产品的交易事项。 二、陈湖平与其父陈某发共同操作“陈某发”和“傅某城”账户与盛世汇金产品趋同交易的情况 陈湖平与其父陈某发在涉案账户交易前会商量交易情况,两人自认控制使用“陈某发”和“傅某城”账户买入“盛屯矿业”“罗平锌电”等股票,与盛世汇金产品账户的交易标的存在重合,交易时间较为接近,并且盛世汇金的产品账户、“陈某发”和“傅某城”账户交易相关股票存在MAC、IP地址重合的情况。 2016年11月17日至2018年11月16日期间,“陈某发”和“傅某城”账户与盛世汇金产品账户趋同交易“福田汽车”“盛屯矿业”“华能水电”“特变电工”“建发股份”“华胜天成”“西部矿业”“金诚信”等8只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趋同交易成交金额5,531.39万元,趋同交易获利19.60万元。2016年11月15日至2018年11月15日期间,“陈某发”和“傅某城”账户与盛世汇金产品账户趋同交易“罗平锌电”“盾安环境”“康芝药业”“桂林三金”“郑州银行”等5只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趋同交易成交金额29,632.85万元,趋同交易亏损713.49万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当事人询问笔录、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证券账户交易信息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基金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对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进行规范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章的原则制定”。 我会认为,陈湖平作为基金从业人员,知悉盛世汇金交易的未公开信息,其利用未公开信息与其父陈某发共商交易,操作“陈某发”和“傅某城”账户,稍早于、同步于或稍晚于盛世汇金产品账户交易相关股票,趋同成交金额合计35,164.24万元,趋同交易合计亏损693.89万元。其行为违反《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105号)第二十三条第(五)项的相关规定,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股票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决定:对陈湖平责令改正,并处以1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19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