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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邮科技: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湘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4-05-17 19:28:26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
湖南湘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湖南湘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南湘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进行现场律师见证,并发表本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南湘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是基于公司已承诺所有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文件的正本以及经本所律师查验与正本保持一致的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可靠,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
(三)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为发表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依法查验了公司提供的下列资料:
1、刊登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等媒体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通知等公告事项;
2、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持股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等;
登记记录及相关资料;
4、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表决资料等。
鉴此,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4 年 4 月 27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公告了《湖南湘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该通知公告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议案内容、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17 日(星期五)下午 14:00 在北京丰
台区东铁匠营顺一条 8 号北京南站希尔顿欢朋酒店 J 栋会议室召开。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5月17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
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17 日 9:15-15:00,全体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
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络投票系统或者互联网投票平台行使表决权。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通知公告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会议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名,均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 53,192,388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33.02%。
经查验,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外,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其中,公司独立董事张宏亮未能亲自出席会议,委托公司独立董事魏先华代为出席、代为向股东大会述职并签署本次会议相关文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人员具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出席/列席会议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3、网络投票
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7 名,所持股份总数 15,200,632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9.44%。
4、本法律意见书中百分比例均保留 2 位小数,若其各分项数值之和与合计数值存在尾差,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1、现场会议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推举了 2 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及表决。表决结束后,由会议推举的股东代表、公司监事代表与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2、网络投票
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

3、表决结果
在本所律师的见证下,公司在合并统计会议议案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的基础上,确定了会议议案最终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 68,290,42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反对 102,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 68,290,42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反对 102,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3 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
总表决情况:同意 68,290,42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反对 102,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4)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决算和 2024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 68,290,42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反对 102,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5)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68,290,42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反对 102,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878,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4%;反对 102,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2.0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6)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4,932,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6%;
反对 102,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4%;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878,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4%;反对 102,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2.0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北京中邮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和邮政科学研究规划院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
(7)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68,290,42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反对 102,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878,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4%;反对 102,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2.0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8)审议通过了《独立董事 2023 年度述职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 68,290,42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
反对 102,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无正文,为《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湘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朱志怡 陈俊林
经办律师:
聂艳红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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